NB/T47008-2017规定:
锻件分为I、II、II、IV四个级别,每个级别的检验项目按下表规定:
锻件级别检验项目 检验 数量
I硬度(HB): 逐件检查;
II 拉伸和冲击:同冶炼炉号,同炉批,每批抽样检查- -件;
I拉伸和冲击: 同冶炼炉号,同炉批,每批抽样检查- -件。超声检测: 逐件检查;
IV拉伸和冲击: 逐件检查,超声检测:逐件检查;
GB 150.4-201 1规定:
6.1.3 下列钢锻件应选用III级或IV级:
用作容器简体和封头的筒形、环形、碗形锻件。
公称厚度大于300mm的低合金钢锻件。
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等于或大于540Mpa且公称厚度大于200mm的低合金钢锻件。
使用温度低于-20°C且公称厚度大于200mm的低温用钢锻件。
6.1.4 用于设计温度高于300°C的20MnMoNb、 20MnNiMo、 12Cr2Mo1V和
12Cr3Mo1V II级或IV级钢锻件,设计文件中应规定钢锻件按批(II级)或逐件
(IV级)进行设计温度下的高温拉伸试验,其屈服强度值参见附录B。
HG/T 20592-2009 规定:
4.0.2管法兰用锻件(包括锻轧件)的级别及其技术要求应符和下面两项的规定:
符和下列情况之一-者,应符合II级或II级以上锻件的要求:
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PN100者;
公称压力大于PN40的铬钼钢锻件;
公称压力大于PN16且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-20°C的铁素体钢锻件。
除上述规定外,公称压力不大于PN63的锻件应符合II级或II级以上锻件的要求。
HG/T 20585-2011规定:
6.0.8 低温压力容器用锻件按《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》NB/T 47009和
《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》NB/T 47010,应不低于I级要求,设计压
力大于或等于1.60Mpa时,应不低于lII级。